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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权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权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日研砂布纸有限公司,汤锡辉,章雅星,汤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8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大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章雅星。被执行人上海宝权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汤锡辉。被执行人上海日研砂布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汤锡辉。被执行人汤锡辉,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章雅星,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汤剑锋,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大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权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日研砂布纸有限公司、汤锡辉、章雅星、汤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