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5年执行第823-2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改丝,张玲玲,金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23-2号申请人董改丝,女,1971年12月11日生,身份证号:411223197112111528,汉族,住灵宝市长安路北八街坊183栋1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张玲玲,又写作张玲,女,1955年5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505210026,汉族,住灵宝市长安路北九街坊195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金光普,男,1954年2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402240038,汉族,住灵宝市长安路北九街坊195栋2单元102号本院在执行董改丝与张玲玲、金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玲玲、金光普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北城关镇政府后家属楼南楼104号单元房内的动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