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博罗县何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县何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51号申请人博罗县何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广汕路南边双江村地段。法定代表人何考贤。委托代理人何容馨,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博罗县何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700051/30209483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嘉润茂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4日,收款人:江苏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罗县何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