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忠诚与张引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诚,张引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91-3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诚,男,生于1957年7月4日。被执行人张引锁,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郭忠诚与张引锁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引锁赔偿郭忠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4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7元,由郭忠诚负担59元,张引锁负担138元。被执行人张引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郭忠诚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引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引锁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引锁之妻王亚莉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7030902011090071XXXX9中存款人民币1142.00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引锁之父张志才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27030912011030039XXXX4中存款人民币67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