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罗金铭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罗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金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仲字第247号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罗金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金铭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02,610.10元,执行费人民币1,43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罗金铭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罗金铭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04,04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