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单业兵、宿迁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业兵,宿迁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单业兵。被告宿迁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昆仑山路81号。法定代表人于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单业兵与被告宿迁市昆仑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单业兵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为10767元。2015年7月23日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单业兵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又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单业兵送达了《催缴起讼费用通知书》,均要求原告单业兵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单业兵既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缴诉讼费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业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