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瑞侠与王长江、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侠,王长江,王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田瑞侠,农民。被告:王长江,农民。被告:王立平,农民。原告田瑞侠与被告王长江、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亚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瑞侠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因经营铁选厂、金选厂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以自己所有的西三里小区房产、土地等作为借款抵押,并将楼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及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查明:原告田瑞侠与被告王长江、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本院下发开庭传票后原告田瑞侠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以被告提供给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系伪造、涉嫌犯罪为由,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可按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原告所称的被告伪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涉嫌犯罪,原告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坚持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同意按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且不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瑞侠与被告王长江、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田瑞侠坚持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同意按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且不同意撤回起诉,应依法驳回原告田瑞侠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瑞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退还原告田瑞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