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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执保66号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某某空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电工襄阳公司,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保66号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与被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措施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工襄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电气有限公司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