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3号梁惠娴与李尹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梁慧娴,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尹欢,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慧娴诉被告李尹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慧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慧娴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慧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10元,由原告梁慧娴负担。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