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福州市晋安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8日,被告人何某在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某公司工地施工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仓库内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两捆太阳BV2.5电线(白色)电线移至工地弱电间,后伙同白某(另案处理)将上述电线平分后用电动车带出工地。2、2015年7月9日,被告人何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工地上的一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太阳BV2.5电线(白色)盗走。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伙同白某在上述地点,再次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工地上价值人民币305.4元的一捆太阳BV2.5电线(蓝色)和一捆太阳BV2.5电线(双色)盗走。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被盗电线已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电线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李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及同案犯白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何某和同案犯白某对作案地点、涉案物品、视频截图及相互之间的的辨认,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何某、同案犯白某及涉案物品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卓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