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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伊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伊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8号原告牟某某,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105XXXXXXXXX。被告伊某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身份证号41071XXXXXXX。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伊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