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伊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伊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058号原告牟某某,女,193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0105XXXXXXXXX。被告伊某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身份证号41071XXXXXXX。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伊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