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34号移送执行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吴某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某应支付申请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案款7000元。本院已执行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23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文成审 判 员 何相国代理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