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黄xx,女.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信律师事务所。被告田xx,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与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