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毓明、龙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毓明,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毓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柳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毓明,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龙海燕,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毓明、龙海燕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除被执行人龙海燕在融安农行河东分理处有存款1200元、大巷营业所有存款6300元外,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标的36340.55元未能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国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