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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09号原告于××。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