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委托代理人姚习洪,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卢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委托代理人詹群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卢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8月19日,因查无被告卢某存款信息,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邵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