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任某甲。原告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海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任某乙。由于我们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甲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任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任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但属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正常摩擦,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给小孩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