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何某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9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指定辩护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何某伙同陈某、余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决定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劫,后由被告人何某和唐某某各出资人民币300元,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购得一辆二手摩托车。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余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158号附近,见单身行走的被害人肖某途经此处,遂由何某驾驶摩托车逼近,坐在后座的陈某、余某某二人伸手抢夺被害人肖某背着的挎包,将被害人肖某拉倒在地并拖行数米后劫得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等物。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肖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获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肖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余某某、唐某某、付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谅解协议书,收条,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主犯、如实供述罪行和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立功表现,其家属已代为退赃,又系初犯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顾凤华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