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与被告董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董长青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商睢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李欣,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董长青,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欣与被告董长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欣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原告李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5元,扣除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下余970元退还给原告李欣。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