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高绍英与文登市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英,文登市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高绍英,城镇居成。委托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环山路街道办事处西南庄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善歧,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仁,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绍英与被告文登市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