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梁某甲,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乙,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贺红旗,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