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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梁某甲,女,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乙,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贺红旗,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