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红艳与被上诉人冯秋艳、郑子才、赵春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红艳,冯秋艳,郑子才,赵春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艳。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秋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子才,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芹。上诉人马红艳与被上诉人冯秋艳、郑子才、赵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杰,被上诉人冯秋艳、郑子才、赵春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