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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金斗(杨某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洪艳(杨某甲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孙秀霞(杨某乙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孙福祥,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斗、刘洪艳,被上诉人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秀霞、孙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