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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红星、李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星,李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200-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星,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德兵,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星与被执行人李德兵机动车交通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兵应支付执行款58253.5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2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