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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瑞容诉被告符玉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唐瑞容(系已故陈洪全之妻),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雅儒,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裴惠燕,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符玉祥,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黎族。原告唐瑞容诉被告符玉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符玉祥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本院于6月30日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了司法鉴定委托。同年8月19日,被告符玉祥提出撤销对(2015)白民初字第236号涉案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销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符玉祥撤销对(2015)白民初字第236号涉案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周丽娟审 判 员  胡欠欠人民陪审员  凌超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