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王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王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王大明。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大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大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5336元【其中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14026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案件诉讼费1390元、执行费131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