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化学原料基地临海。法定代表人:黄晨初,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法定代表人:许晓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82号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7675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740元,以及执行费100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