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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杰诉被告严继香、李洪亮、高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张小杰,女,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忠,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严继香,女,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洪亮,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建国。原告张小杰诉被告严继香、李洪亮、高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