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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昭云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汭洲兴旺页岩砖厂工商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昭云,耒阳市汭洲兴旺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曹昭云,男。被执行人耒阳市汭洲兴旺页岩砖厂。经营者:雷喜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昭云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汭洲兴旺页岩砖厂工商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汭洲兴旺页岩砖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人仲案字(2014)第1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