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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伟申请赵红琴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伟,赵红琴,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31号申请人唐伟,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赵红琴,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宇,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唐伟为与被申请人赵红琴、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赵红琴、刘宇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伟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华龙大道***号**幢**-*#房屋一套(105房地证2010字第1652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