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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与陈某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6年9月17日,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255902000102010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7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255902000102010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9.0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23637001040******账户上,并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运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