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乔国平与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平,宋利峰,宋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宋利峰,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宋艳利,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与被告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平撤回对被告宋利峰、宋艳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国平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