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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乔国平与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平,宋利峰,宋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乔国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宋利峰,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宋艳利,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平与被告宋利峰、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平撤回对被告宋利峰、宋艳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国平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