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洲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燕与被告左夷吾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左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