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旭泉与邵化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泉,邵化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马旭泉。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邵化平。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泉与被告邵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2元,减半收取2791元,由原告马旭泉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