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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旭泉与邵化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泉,邵化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马旭泉。委托代理人:黄国斐。被告:邵化平。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泉与被告邵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2元,减半收取2791元,由原告马旭泉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