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政纯、王发妹与王发妹、毕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纯,王发妹,毕苏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政纯。被告:王发妹。被告:毕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纯诉被告王发妹、毕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政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政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政纯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