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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60号原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崔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长林,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原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刘长林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长林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