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立与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立,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张成立。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艳艳。被告代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立与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立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