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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成立与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立,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张成立。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艳艳。被告代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立与被告营口鑫海高频焊管有限公司、代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立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