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昌荣与张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荣,张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61号原告陈昌荣,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洪宗兴,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艺,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林,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荣诉被告张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昌荣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