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海虹工程公司与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号综合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露,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俊,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