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田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田兴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超,该支行职工。被告田兴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田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