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四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金波、杨万梅、胡丽丽、张彐华与被告杨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波,杨万梅,胡丽丽,张彐华,杨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