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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5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仁怀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