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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无业。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国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4年7月份经亲戚介绍认识,2014年9月10日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原、被告草率结婚,彼此性格不了解,直接导致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常赌博,回家之后便与原告吵架,双方父母都曾经认真劝阻,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6月份开始分居。未生育子女。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为与原告结婚,被告给付原告订婚彩礼66000元,购买三金支付10000元,婚后被告母亲给原告10000元用于经营,如果原告将其中43000元返还于我,我就同意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7月份经亲戚介绍认识,2014年9月10日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陈述2015年6月开始分居,被告称分居时间已记不清楚。原告婚前财产为:海信牌洗衣机一台、TCL牌电视机一台、被子16床、床单10床、木质沙发、衣橱、电视柜各一个、鲁A×××××号老款奥迪A6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称鲁A×××××号老款奥迪A6轿车系其婚前出资购买,应属其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为双人床一张。原、被告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称给付原告订婚彩礼66000元、购买三金支付10000元、婚后被告母亲给原告10000元用于经营共计86000元,要求返还43000元即同意离婚。原告认可订婚彩礼为30000元,购买三金10000元属实,其他予以否认并均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两个月后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不满一年便开始分居,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鲁A×××××号老款奥迪A6轿车购买时间在登记结婚前且登记在原告名下,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原告所述彩礼及购买三金的花费,属被告为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对原告的赠与,现双方已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不应再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张某婚前财产海信牌洗衣机一台、TCL牌电视机一台、被子16床、床单10床、木质沙发、衣橱、电视柜各一个、鲁A×××××号老款奥迪A6轿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所有,需过付财产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过付。三、被告王某婚前财产双人床一张归被告王某所有。四、驳回被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