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先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毕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先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张海军,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毕建坤,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海军与被告毕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胜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建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被告毕建坤先后两次从原告张海军处借款合计55,000.00元,约定月利3分,并给出具欠据两份,逾期后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5,000.00元及利息11,500.00元。被告毕建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被告毕建坤先后两次从原告张海军处借款合计55,000.00元,约定月利3分,并给出具欠据两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5,000.00元及利息11,50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两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毕建坤给原告张海军出具欠据两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毕建坤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建坤返还原告张海军借款55,000.00元及利息11,000.00元(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按月利2分计息,即55,000.00元×10个月×2%),本息合计6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0元由被告毕建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