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027号申请人纪,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申请人赵,女,1980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纪、赵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达成2015永安诉前调字第03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县里号楼单元号的房产归纪所有。2015年8月19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纪、赵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达成的2015永安诉前调字第03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