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庆秋与卢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秋,卢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胡庆秋。被执行人卢秀玲。本院在执行胡庆秋申请执行卢秀玲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