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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戴浴辉、谢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戴浴辉,谢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租期至2019-09-30)。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委托代理人路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浴辉,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全丰镇,身份证号码:×××0312。被告谢川,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1669。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浴辉、谢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浴辉、谢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5.1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金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