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建省。委托代理人孙前。被告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兵。被告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洪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伟伟、杨财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申巳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讯诺永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