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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法定代表许观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权,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百货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朱光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娥,云南红河州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秋云,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该公司副总。上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审被告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审原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陆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