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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健昊龙红酒庄园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健昊龙红酒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素银,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健昊龙红酒庄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东,经理。申请人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健昊龙红酒庄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8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健昊龙红酒庄园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825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沈保健执行员  赵 良执行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